最新訊息: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簡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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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簡則
第一條 本專門委員會組織簡則係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訂定。
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之設置與組織、名稱以及任務,由理事會視會務之需要決定之。專門委員會在理事會督導下推動之。
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置委員5至9人、主席1人,任期與當屆理事任期同。
委員席次為奇數席,席次由理事會決定之,非本會會員之專門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委員席次。
委員由理事、或得由該專門委員會推薦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;專門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;主席因故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,由主席指定或由委員互推暫時代理。
第四條 專門委員會的運作以及決議,以過半出席,並以出席之過半數決為之。
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之預算以及計畫由理事會提出,並應在會員大會中提出報告。
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台灣司法臨床心理學會專門委員會組織簡則